旅行社地接合同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

導讀:旅行社地接合同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 1.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 2. 旅行社和旅行社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 3. 旅行社分社合同 4. 與旅行社合作協(xié)議 5.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范本 6. 國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7.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怎么寫 8. 旅行社和地接社合同 9. 旅行社與地接社合作應注意哪些事項

1.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

前一段時間,國內某旅行社組織的老撾旅游,因車禍導致十多人傷亡事故。相信在善后處理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是重要的依據(jù),當然,鑒于傷亡多,事故等級高,社會影響大,旅行社一定會最大限度的滿足旅游者和家屬的意愿。通過這一典型的旅游事故的處理,讓大家更多地關注到旅游安全,旅游責任和旅游合同。

無論是旅游安全、旅游責任,還是旅游服務的內容、線路、吃住行游細節(jié)、保險責任等等,都會體現(xiàn)在旅游合同之中。目前,旅游合同主要是旅行社門店和各類網(wǎng)絡APP軟件來實施的,從聯(lián)系,預約,初步協(xié)議到簽訂旅游合同,絕大多旅游者都會考慮到旅行社的資質,品質和口碑,旅行社也會關注旅游者的年齡和身體條件,絕大多數(shù)的合同也能按期履約,如約而成。旅行社按約兌現(xiàn)旅游服務承諾,旅游者花錢購買旅行社的旅游服務,高興而去,滿意歸來。

旅游者有質量的旅游活動,其基礎是責任明確,細節(jié)具體約定,雙務,有償,諾成的旅游合同保障。為此,旅游者購買旅游服務確定簽合同前,一是要認真審核旅行者的資質和信用情況,二是認真審查旅行社提供合同草稿,把握好旅游日程,路線,價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標準,購物次數(shù)與時間的明細,三是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化,四是,明確旅行社責任險和旅游意外險的具體約定,五是相關的合同附件以及旅行社具體經辦人員的聯(lián)絡方式,六是注意合同中對旅游者責任的明確約定。鑒于,國內還沒有專門的旅游立法,目前只有國務院的“旅行社條例”,部頒的“旅行社服務質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糾紛的司法解釋,還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法定依據(jù)。所以旅游者與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越具體越明細,對雙方都有好處!恭祝大家旅行快樂!

2. 旅行社和旅行社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

旅游景點和旅行社簽訂協(xié)議,旅行社派團的時候有導游派團單,上面蓋有旅行社印章的,旅游景點接到派團單后登記就是了,費用有的是簽單,有的是現(xiàn)付,那就要看旅行社旅游景點的協(xié)議了!水到渠成。 旅行社與旅游景點之間不存在領導和管理關系,是合作關系。旅游景區(qū)為了吸引更多游客來參觀游覽,而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組織游客外出旅游參觀,旅游景點為了擴大來游覽參觀的人數(shù),可以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共同合作,為了刺激旅行社多往景區(qū)帶團,景區(qū)一般采取給旅行社以優(yōu)惠的價格,使得旅行社和旅游景點都能掙錢

3. 旅行社分社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旅行社的監(jiān)? ?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旅行社行業(yè)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fā)揮協(xié)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取得企業(yè)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 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的服務網(wǎng)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wǎng)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xù),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wǎng)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tǒng)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shù)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shù)?,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shù)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yè)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資旅行社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guī)定。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申請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guī)。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yè)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旅游的業(yè)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xié)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 與旅行社合作協(xié)議

1、所謂知己知彼,你要先了解旅行社的情況,越詳細越好,這樣你才可以找到對方的弱點與短處,讓自己在談判時處于有利地位。

2、你要根據(jù)洽談項目的具體情況與該旅行社結合,找到共贏點,只有共贏,合作才能長久。

3、旅行社更注重利益,因此,當你的營銷計劃或政策與他利益有抵觸的時候,他會立即反對你。因此,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把權利義務規(guī)定清楚。同時也要寫明,你公司有權和其他旅行社合作,千萬不要被旅行社綁架。

5.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范本

看按什么來分,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法。我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于:國際旅游局和各地旅游局; 在2000年以后國家旅游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shù)氐穆糜尉郑?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后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yè)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fā)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fā)地并與客人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發(fā)地組團社游客的旅行社; 辦事 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fā)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并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游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6. 國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

一般碰到這種情況都要以全陪和領隊的行程為準,因為組團社和客人簽訂的合同是他們的行程,并非地接社的行程,如果走法律途徑組團社一定會吃虧,但是必須地陪必須向地接社說明清楚,一旦牽扯到費用問題就比較麻煩,可能不一樣的計劃增加了成本超出利潤或者利潤很低那么就不可以能更改行程,責任在于計調 如何做好和計調更改行程的溝通或者做好客人的解釋工作是地陪和全陪需要做的

7. 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作合同怎么寫

地接社就是旅游地負責接待、服務的旅行社;組團社就是游客簽訂合同的旅行社;舉例說明:客人A在北京康輝報名去東北旅游,東北的接待單位交哈爾濱康輝,那么北京康輝相對于哈爾濱的旅行社就是組團社,哈爾濱康輝就是地接社!通常組團社負責送人,地接社負責接待~但是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組團社也做地接服務:例如,北京康輝也做外地客人來北京的旅游服務,那么此時的北京康輝就相當于地接社,組團社呢就是給北京康輝客人的旅行社,可以使哈爾濱的、河北的、山東的,全國各地的都有地接社和組團社更多的是一種互相合作的關系!

8. 旅行社和地接社合同

這是二個概念!

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是指當?shù)氐穆眯猩纾?a href='/biru/' target=_blank>比如你是北京人要去上海玩,在北京的旅行社報名,北京的旅行社總沒上海的旅行社對上海熟吧,所以就由上海旅行社來接待。因為旅行社不可能跨地區(qū)招攬業(yè)務。在這里上海的旅行社就是地接社,北京的就是組團社。反之上海的游客通過上海旅行社報名去北京,北京的旅行社來接待,那么北京的旅行社就是地接社了。

也就是說一家旅行社有可能是組團社,也就可能是地接社。

國內旅行社 指負責經營招徠、組團、接待國內旅客的旅游業(yè)務,以及不對外招徠,負責經營接待國際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門組織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的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

國際旅行社 指經營對外招徠并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

9. 旅行社與地接社合作應注意哪些事項

做為旅游人,我說說自己看法。

組團社把客人交給地接接待,這是最正常不過的流程了。組團社與地接社本應該是互助互利的委托關系,但是現(xiàn)實中并不是這么相親相愛。

去年疫情來了,造成大量客人退團,弄的組團社與地接社像仇人一樣,也把誰違約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到現(xiàn)在有些地接社還沒把團款退給組團社呢,有些組團社、地接社甚至都倒閉了,還彼此埋怨不停。疫情原因,百年不遇,真沒辦法。

現(xiàn)在說正題,組團社如何防止地接社違約?

第一,組團社找個強力靠山,有事找總部,讓地接社不敢違約;

第二,組團社款走平臺系統(tǒng),有賬期,讓地接社有顧忌,不敢輕易違約;

第三,找熟悉的、有實力的、重視服務的地接社接待客人,降低? ??約風險;

第四,如果與地接社是第一次合作,一定要多考察地接社口碑,并簽合同,公對公打地接款,有據(jù)可依,讓地接社重視;

第五,客人出團前,一定與地接社核對客人行程安排,對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告知并叮囑地接社,自己主動降低風險。

上邊是我的總結,不過呢,畢竟都是人接待人,沒有哪個地接社不想接好客人,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吧,疫情到來,旅游人難啊,一起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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