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
?。ㄒ唬Α段錆h市防洪管理規(guī)定》作出如下修改
1、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按防洪要求必須修建替代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修建。”
2、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即“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長江、漢江本市管理范圍內(nèi)禁止采砂?!?br> 3、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規(guī)定堆放黃砂等物料的,責令限期清除,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Α段錆h市水土保持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批準擅自動工的,由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chǎn)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在開發(fā)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br> ?。ㄈΑ段錆h市湖泊保護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九條中的“三萬元”修改為“五萬元”。
(四)對《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qū)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的選址方案,經(jīng)風景區(qū)管理機構審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2、在第十九條第二款后增加“已經(jīng)建設的,應當按照東湖風景名勝區(qū)規(guī)劃,逐步遷出?!?br> ?。ㄎ澹Α段錆h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毀林行為?!?br> 2、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的“進行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動”修改為“進行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和違反操作技術規(guī)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等活動”,將“責令補種毀壞株數(shù)一至三倍的樹木”修改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shù)一至三倍的樹木”。
(六)對《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qū)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其他項的序號作相應修改。
2、在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即“禁止在保護區(qū)內(nèi)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廢止兩件地方性法規(guī)
?。ㄒ唬U止《武漢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1991年12月21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根據(jù)1997年10月17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武漢市未成年人保護實施辦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規(guī)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根據(jù)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ǘU止《武漢市城市排水條例》(2002年9月29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防洪管理規(guī)定》《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qū)條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武漢市濕地自然保護區(qū)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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