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標準

公安部、交通部2004年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門指出,對于二軸車輛車身和貨物總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超限超載車輛并予以糾正。
  公安交管部門對雖然沒有出現以上五種情況但裝載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核載重量30%以上的,要暫扣駕駛員的駕駛證。當日已被處罰或卸載并且與出示的相關憑證所記錄的卸載后重量相一致的車輛,不得重復給予處罰或卸載。

Hash:8422845af0c0ce2993fdc9bb4df4df0b10c6c8e0

聲明:此文由 飛舞九天 分享發(fā)布,并不意味本站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