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行社的管理辦法 旅行社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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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社管理細則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的級別劃分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fā)事件監(jiān)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fā)事件應對機制。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并協(xié)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十九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yè)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jiān)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fā)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xié)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章旅游監(jiān)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jiān)督、交通等執(zhí)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監(jiān)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jiān)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yè)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zhí)業(yè)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yè)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八十六條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其監(jiān)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監(jiān)督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監(jiān)督檢查人員對在監(jiān)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條對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中或者在處理舉報、投訴時,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并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的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跨地區(qū)聯(lián)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督辦。

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第九十條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yè)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行業(yè)經營規(guī)范和服務標準,對其會員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培訓,提高從業(yè)人員素質。

第八章旅游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tǒng)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fā)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xié)商;

(二)向消費者協(xié)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xié)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依法對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fā)生糾紛,旅游者一方人數眾多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yè)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2. 最新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業(yè)的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業(yè),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yè)。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旅游經營和旅游管理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fā)展旅游業(y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并重,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fā)旅游資源,確保旅游業(yè)與相關行業(yè)的協(xié)調發(fā)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資源條件制定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 ??計劃,并根據國家的產業(yè)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tǒng)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游業(yè)發(fā)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開發(fā)旅游資源,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旅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優(yōu)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游景區(qū)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fā)旅游產品,豐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從業(yè)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chuàng)造良好的旅游環(huán)境。

第八條 對保護和開發(fā)利用旅游資源,在旅游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條 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游服務的內容、項目、規(guī)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秩序和有關旅游安全、環(huán)境衛(wèi)生規(guī)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游資源和設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條 建立旅游投訴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游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對旅游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游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游者作出答復。

第三章 旅游經營者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商店、旅游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游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qū)(村)、旅游景區(qū)(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游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為旅游者提供優(yōu)質服務。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游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參加其不愿意參加的旅游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旅游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的財物。

第十七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游設施和驚險旅游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和標準。

旅游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 ??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受到嚴重侵害時,旅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救護或者幫助查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和專業(yè)培訓。從業(yè)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旅游業(yè)從業(yè)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奉公守法,熱心為旅游者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游經營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接待國內外旅游團、組時,應當與旅游團、組簽訂書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yè)務,不得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yè)務。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qū)(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qū)(點)的管理,保持旅游設施完好,保持景區(qū)(點)內清潔衛(wèi)生,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衛(wèi)生、優(yōu)美、便利的旅游環(huán)境。

第二十三條 從事導游業(yè)務的人員必須參加國家統(tǒng)一組織的導游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發(fā)給導游員資格證書,經旅行社聘用后,方可從事導游業(yè)務。

導游員在導游中必須佩戴導游胸卡、持證上崗,不得無證導游或者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yè)務;不得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不得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旅游經營者實行監(jiān)督管理。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重點旅游設施、項目,應當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并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七條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和省內旅行社在本省異地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應當持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向設立地的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報批。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在境外設立旅游辦事機構、興辦旅游企業(yè)、舉辦旅游促銷活動或者在國內舉辦全國性旅游促銷活動,以及外國旅行社申請在本省設立常駐旅游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屬于交納的旅行社? ?有,用于賠償旅游者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條 新建旅游星級飯店,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旅游飯店符合星級條件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參加星級評定,納入規(guī)范化管理。已評定為星級飯店的,實行星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一條 經營涉外旅游業(yè)務的旅游飯店,旅游度假區(qū)(村),旅游車船公司、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按照旅游業(yè)標準實行定點管理,確保服務質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游景觀內容、接待規(guī)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治安和衛(wèi)生狀況以及觀賞、文化、科學價值等方面的條件,對旅游景區(qū)(點)進行等級評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按照定級標準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導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導游證書從事導游的;

(二)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費,克扣或者變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飲費用的;

(四)違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變游覽景點的;

(五)將境外旅游團、組帶往非旅游定點單位住宿、就餐、購物、娛樂和租乘車船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吊銷其導游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在旅游或者旅游經營活動中,違反治安管理、建設、土地、林業(yè)、交通、文物保護、物價、外事、環(huán)境保護、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規(gu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3. 旅行社管理規(guī)定

制定目的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導游活動,保障旅游者和導游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認證簡介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yè)學?;蛘咭陨蠈W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 ??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的樣式規(guī)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fā)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第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游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fā)導游證;發(fā)現(xiàn)有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不予頒發(fā)導游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服務要求

第七條 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和職業(yè)技能。

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游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后繼續(xù)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fā)導游證手續(xù)。

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yè)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

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fā)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游者對導游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第十九條 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二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 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qū)的導游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的《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4管理實施編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維護旅游市場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

第二章 資格證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政策、標準和對各地考試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負責本地區(qū)導游人員的考試工作。

第七條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培訓自愿的原則,不得強迫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經考試合格的,由組織考試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fā)《導游人員資格證》。 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yè)的,? ??格證自動失效。

第九條獲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注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游證。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相應的導游規(guī)模、有相應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有穩(wěn)定的執(zhí)法隊伍的地市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的人員申請辦理導游證,須參加頒發(fā)導游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范圍內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頒發(fā)其他形式的導游證。

第三章 計分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計分管理。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計分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qū)域內負責導游人員計分管理的具體執(zhí)行。

第十三條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

(二)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

(三)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

(四)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

(五)未通過年審繼續(xù)從事導游業(yè)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

(四)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

(五) 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yè)務的。

第十六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

(六)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

第十七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

(二)無故不隨團活動的;

(三)在導游活動中未佩帶導游證或未攜帶計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

第十八條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規(guī)定時間到崗的;

(二)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攜帶正規(guī)接待計劃;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標識的;

(五)儀表、著裝不整潔的;

(六)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

第十九條導游人員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執(zhí)法單位暫時保留其導游證,并出具保留導游證證明,并于10日內通報導游人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注冊單位。正在帶團過程中的導游人員,可持旅游執(zhí)法單位出具的保留證明完成團隊剩余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游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除扣減其相應分值外,依法應予處罰的,依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導游人員通過年審后,年審單位應核消其遺留分值,重新輸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條旅游行? ?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guī)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游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游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jiān)督檢查。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導游人員年審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對導游人員的年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年審以考評為主,考評的內容應包括:當年從事導游業(yè)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游客反映情況等??荚u等級為通過年審、暫緩通過年審和不予通過年審三種。

第二十四條一次扣分達到10分,不予通過年審。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緩通過年審。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業(yè)通報。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評。 暫緩通過年審的,通過培訓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年審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游業(yè)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機構應為注冊的導游人員建立檔案,對導游人員進行工作培訓和指導,建立對導游人員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接受并處理對導游人員的投訴,負責對導游人員年審的初評。

等級考核

第五章 等級考核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游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游人員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初級導游和中級導游考核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九條由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導游評比或競賽獲得最佳稱號的導游人員,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晉升一級導游等級。導游等級評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4. 旅行社管理條例細則

  一、景區(q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時工作制。除法定節(jié)日外,每月正常休假6天。

  二、上班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崗位的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安排執(zhí)行。

  三、員工上下班必須按時到人事部簽到(前廳部、餐飲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簽到者,應填寫《考勤記錄補報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因工作原因未簽到時,需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因個人原因忘記簽到時,每月有兩次補簽機會,第三次起將扣款10元/次。無考勤記錄且未填報《考勤記錄補報單》者,按曠工處理。

  四、嚴禁代人簽到,若有違反,對簽到違規(guī)雙方,第一次各扣款50元,第二次各扣款100元,第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罰;屢教不改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在規(guī)定上班時間后1小時內到崗者為遲到;工作期間無故離崗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內,扣款5元;5—10分鐘,扣款10元;11—30分鐘,扣款30元;30—60分鐘,扣款50元;超過1小時,按曠工處罰。

  六、各部門應根據景區(qū)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門應將下月《休假安排表》交人事部審核,人事部經理應于2日內審核完畢,報總經理書面審批。休假安排若需變動,應提前一天報批《休假申請單》。未經? ?意,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處理。

  七、員工因病或有事請假,須提前一天填寫《休假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經理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員工休假前,需到人事部登記;返崗當天,還需到人事部辦理簽退手續(xù)。擅自請假或延期返崗者,按曠工處罰。

  八、所有員工不得存假,若因工作需要,當月不能休完假時,需提前報總經理批準。當年余假只能在當年安排補休,跨年不予補休。

  九、因經營需要在晚上值班、加班的,部門負責人應提前將《值班申請表》、《加班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方為有效。同時,值班、加班申請僅限于旺季期間(6月15日至9月15日)執(zhí)行。

  十、人事部還應于每月1日將當月《休假安排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查,每周一將上周《休假情況統(tǒng)計表》報總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

  旅游景區(qū)管理規(guī)章制度2

  一、為了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本制度適用于從事經營旅游業(yè)務的企、事業(yè)單位。

  3、各景點旅游管理組織負責執(zhí)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tǒng)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二、旅游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1、認真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qū)景點企、事業(yè)單位貫徹執(zhí)行本制度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項法規(guī)情況。

  2、組織實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傳。

  3、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企、事業(yè)單位進行開業(yè)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4、督促、檢查旅游企、事業(yè)單位落實有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險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處理。

  6、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和其他經營旅游業(yè)務的企、事業(yè)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安全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接受旅游局對旅游工作的行業(yè)管理和檢查、監(jiān)督;

  (5)各旅游景點的安全管理部門,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囵B(yǎng)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新開業(yè)的.旅游企、事業(yè)單位,在開業(yè)前須向旅游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檢查驗收,否則,不得開業(yè);

  (7)旅游安全基層單位應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對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對接待游客的餐廳、賓館等應嚴格遵循衛(wèi)生、服務等方面制定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

  (10)旅行社、汽車公司、賓館等對游客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xù),明確責任,防止損壞和丟失,如發(fā)生損壞、丟失的.應賠償損失;

 ?。?1)在安排游客游覽活動時,要認真充分的考慮到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 ?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tài);

 ?。?2)各旅游基層安全單位,負責為各責任范圍內的游客投保;

 ?。?3)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4)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fā)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協(xié)助事故發(fā)生單位進行緊急求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旅游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1、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fā)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2、見義勇為、求助游客或保護游客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的。

  4、在旅游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五、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處罰辦法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待。

  1、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對可能引發(fā)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fā)現(xiàn)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3、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本制度具體事項由循化旅游局負責解釋。

5. 根據旅行社管理辦法

1為了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2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

6. 旅行社管理制度條例實施細則

我國現(xiàn)行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的定義是“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相關旅游服務,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入境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p>

在《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業(yè)為許可經營行業(yè)。

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xù)。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yè)務。”

我國的旅行社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兩類?!巴鈬眯猩缭谥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即經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

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lián)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游業(yè)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yè)務

7. 旅行社管理制度條例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游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包括外國游客、港澳臺胞、華僑及國內游客等)及旅游線路業(yè)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yè)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guī)定:

一類旅行社-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游者華僑、香港? ?澳門、臺胞來中國的旅游業(yè)務。

二類旅行社-經營接待外國旅游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游業(yè)務。

三類旅行社-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游業(yè)務。 上述規(guī)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并不按旅行社的優(yōu)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yè)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游的專業(yè)單位。近年國內旅游業(yè)務迅速發(fā)展,為了讓國內游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游業(yè)務,形成國內旅游的競爭形勢。游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游局審批的旅游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游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fā)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yè)規(guī)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游計劃的實施,旅游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于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8. 旅行社管理細則內容

1、申請國內旅游業(yè)務或者出境旅游業(yè)務,必須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旅行社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這些沒有法人資格,不可以辦旅游業(yè)務。

2、(認繳)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

3、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資(合資和獨資)企業(yè)需要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4、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經營后,才能取回。

5、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6、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yè)務和入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yè)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7、旅行社的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還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yè)經歷。8、境內旅游業(yè)務可以直接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需要滿足2個條件:一、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

9. 旅行社管理細則最新

第十三條 導游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游需要在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xù)執(zhí)業(yè)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游監(jiān)管服務信息系統(tǒng)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yè)組織應當自導游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yè)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導游變更導游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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