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咨詢公司代訂機票開這樣的票有問題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貴公司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可以按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進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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