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德日兩國檢警關系的繼承與發(fā)展
在德國,《德國刑事訴訟法典》規(guī)定,偵查程序和起訴程序沒有嚴格界限,二者構成了同一個訴訟階段。檢察機關既是起訴機關,也是偵查機關。檢察官對一切刑事案件都具有偵查權,檢察官有權受理刑事檢舉,作出立案決定,他可以親自偵查,也可以委托警察偵查,而警察則受其領導。對于檢察官的委托或者命令,警察人員必須執(zhí)行。所以,警察是檢察機關的“輔助工作人員”。比如,德國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guī)定:有跡象表明某人是非正常死亡或者發(fā)現(xiàn)無名尸體的時候,警察、市鎮(zhèn)行政機構負有立即向檢察院或者地方法院報告的義務。檢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機關部門提供上述這些警情情況,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過警察部門的人員進行任何種類的偵查。警察部門及人員有義務接受檢察院的命令、委托。在偵查刑事犯罪的范圍內(nèi),警察只擔負著輔助檢察院的責任,對警察自己的偵查結果應當“不延遲地”送交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進一步偵查??梢?,在德國刑事訴訟的語境下,檢察機關是偵查活動的主導者,警察機關完完全全處于刑事訴訟活動中被支配的輔助者的角色。
日本曾以法國為藍本構建了本國的檢警關系,后又承繼德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制度。二戰(zhàn)后,日本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因素,借鑒美國的檢警關系,對本國檢警關系進行了重大的調(diào)整。使其訴訟制度在保留大陸法系主要特色的同時,又融合進了許多英美法系的色彩,形成了混合主義的訴訟模式。今天,根據(jù)日本刑事訴訟法律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包括司法警察、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在偵查案件的范圍上,三者沒有明確分工。在偵查任務上,司法警察是第一位的,檢察官是第二位的、補充性的。在英美法系國家,檢警機關相互獨立、關系松散。日本檢警關系順位的這種安排,正是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反映。在具體的工作中,二者基本上是互相協(xié)作的關系。但由于檢察機關作為起訴機關,擁有公訴權,而偵查又是為公訴做準備,所以,日本刑事訴訟法承認檢察官比司法警察擁有更優(yōu)的地位。這種更優(yōu)的地位體現(xiàn)在,檢察官可以以公訴人的身份對司法警察的偵查作出指示,且這種指示不僅限于一般的提示,更體現(xiàn)為一種指揮權。檢察官在管轄區(qū)域內(nèi),進行檢警聯(lián)合協(xié)作偵查時,為了偵查需要可以對司法警察進行必要的指揮,此時,檢警關系開始產(chǎn)生地位高低的變化。甚至在檢察官自行偵查的場合,其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讓其加入進來,使其輔助偵查。當檢察官行使這一權力時,司法警察就成為了檢察官的助手。這是德國法保留下來的因素。此外,為確保檢察官權力的充分落實,日本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一定級別的檢察官擁有對司法警察的懲戒權——檢察總長、高等檢察廳廳長或者地方檢察廳廳長,在司法警察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檢察官指示或指揮的情況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將此司法警察向國家公安委員會或者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提出懲戒或罷免的請求。
那么,德日兩國的檢警關系又要向何處去呢?
在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今天,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檢警關系模式都在進行調(diào)整,相互借鑒、相互融合、相互靠攏、取長補短的趨勢愈加明顯。在發(fā)展的同時,兩大法系都將檢察官視為檢警關系改革的連接點,視檢察職能的科學發(fā)揮為刑事訴訟的核心。世界各國越來越多地認識到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程序公正與人權保障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關檢察的國際性文件也體現(xiàn)了這種發(fā)展趨勢。聯(lián)合國《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開篇就指出“確保和促進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fā)揮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無私的作用?!本妥兏锏呐e措而言,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反對檢察官深入偵查一線對警察的具體偵查工作“發(fā)號施令”,而是由警察機關自行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已經(jīng)演變成為一個審級,其工作重點是在終止刑事訴訟程序和起訴兩者之間作出決定。而英美法系的改革動向卻是要逐漸加強檢察機關對警察機關的控制和干預,甚至檢察機關直接行使偵查職能。如在英國,由出庭律師指揮嚴重欺詐案件的偵查。在美國,有的檢察機構已經(jīng)擁有了自己的專門偵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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